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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組織者是否應該對遊泳活動負責?

壹般來說,壹起遊泳淹死的邀請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是壹種自擔風險的行為。自我放縱風險是指受害人可以預見損害的發生,自願承擔損害風險。

遊泳池溺水誰負責?

確定遊泳池溺水事故的責任,首先需要確定責任主體:壹是救生員是否盡到救助義務。救生員只要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致人死亡,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救生員在壹旁,有能力施救但施救失敗,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追究責任。第二,遊泳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遊泳池應當履行安全警示、巡邏檢查等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壹般情況下,遊泳館對溺水者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起訴遊泳館,要求賠償部分損失,法院可以支持。第三,父母或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義務。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註意義務,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遊泳池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遊泳池溺水屬於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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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

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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