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人口發展是關系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廢止相關處罰、支持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作出如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