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營機構應首先了解投資者的必要信息,根據《辦法》規定的標準將投資者分為專業類和普通類,並在兩類下進壹步細分,以便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
2.營業機構應當充分了解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風險程度,結合《辦法》規定的考慮因素,並對照行業協會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清單,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分類。
3.運營機構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判斷投資者適合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並提出適宜性匹配意見,供投資者參考。
4.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對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和銷售隔離等風險控制進行限制,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內容,並進行監督和問責,確保從業人員有效履行適當性義務。
5.運營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需要告知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信息。在提供高風險產品或服務時,應盡到特別註意義務,包括制定特別工作程序、詳細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考慮時間或增加回訪頻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