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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死亡註銷賬戶處理材料

法律分析:(1)醫療衛生機構對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死亡或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的居民出具的醫學證明(推斷)。

(2)在公民家中、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非醫療衛生機構正常死亡的,由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相關申請材料調查後出具的醫學證明(推斷)。在醫療衛生機構非正常死亡的,參與死亡調查的民警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和居民死亡喪葬證明相應欄目簽字;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醫學證明(推斷)和居民死亡喪葬證明的相應欄目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3)非正常死亡未經醫療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委托的法醫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4)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親屬須持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翻譯件、中國駐外使領館確認的死亡證明、死者戶口簿及身份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社保健康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申領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死者親屬須持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死者戶口簿及身份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辦理銷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入城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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