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壹條為了提高中藥品種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發展,制定本條例。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