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報廢車輛的賠償標準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購置車輛重置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保險公司會倡導“先修後賠”的標準。未達到車輛報廢標準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條款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用於車輛維修。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廢,所有人應當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