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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怎麽辦理?

法律解析: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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