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等惡劣行為。是1979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犯罪。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很難界定。將流氓行為定義為幹擾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這是武斷的。但是,過寬的刑罰幅度容易導致量刑過重的弊端。因此,修訂後的刑法1997廢除了原來的流氓罪,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止壹人或多次猥褻兒童;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