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超預算、超標準支出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
(二)購買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購買豪華辦公用房;
(三)出租、出借辦公場所,改變辦公場所使用功能,或者擅自出租辦公場所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賃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從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借用、占用車輛,或者接受企事業單位、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提供超出規定項目或者標準的物流服務;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