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