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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撤訴。

2012年7月26日下午,姚佳欣父母的兩名代理人盧剛和馬琰銘接到法院通知,來到新城區法院。告知原告王思雨(藥家鑫案被害人張苗的女兒)、張平選、劉曉倩(藥家鑫案被害人張苗的父母)與被告藥家鑫的父母糾紛壹案已於2012年7月26日,

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至2150元,由原告負擔。

姚再次起訴侵犯名譽權。

2012 165438+10月2 6日,在姚佳欣父親姚訴名譽侵權案壹審宣判4個月後,姚近日再次對名譽侵權案提起上訴。姚的經紀人26日說:“他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壹審判決沒有起到懲戒作用。”。“張喜安的博客”,馬琰銘說,是張喜安的行為和言論讓姚決定再次向申訴。本案將於6月30日下午在Xi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電話:165438。

姚訴侵犯名譽權壹案終審被駁回。

30日下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姚訴名譽權糾紛壹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了姚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法院查明,張喜安發布的微博,內容為“世界無奇不有……”,應於0年6月28日20165438+16: 36發布。壹審法院宣判後,張喜安已刪除了壹條微博和兩條原判決應刪除的博文。其余事實與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致。

對於姚的訴求,他認為在微博中發布的其他相關內容也侵犯了其名譽權。經審查,這些微博內容部分為正常的個人言論,不存在誹謗、侮辱言論;部分內容並非針對姚本人,因此不應認定為侵犯了姚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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