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主管的職責是什麽?
名義監事的責任主要包括: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有過錯的名義監事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或本人違法會有壹定的債務風險;除依法或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傳達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議的內容。
名義上的監督者的責任有什麽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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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51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