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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和不必要的法律行為?

典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以壹定形式履行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其內容包括行為人行為的合法性和成立條件的必要性。根據對典型法律行為分類的不同標準,可以將其分為以下不同類型。

不必要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形式而不需要特定形式和壹定程序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

兩者的區別:

典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有具體形式的,應當遵循。”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於本質法律行為。

不必要法律行為是指不經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通過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無論有無書面合同,都是不必要的法律行為。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必備的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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