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銷售產品的經銷方式。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人。
擴展數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完善的退換貨制度。
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消費者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銷售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或者銷售產品的直銷員換貨、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註明的價格辦理換貨或者退貨。
直銷員可以在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銷售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當地服務網點換貨、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註明的價格辦理換貨或者退貨。
消費者或者直銷員要求換貨、退貨的,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換貨、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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