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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是指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擴展數據

作弊是指通過壹系列隱蔽的手段,使自己的表現達到硬性標準的過程,也是壹種違法違規行為。作弊有很多方面——考試成績,體育成績,遊戲排名等。,都有這樣的行為。

關鍵組分

“組織”是指組織、指揮、策劃考試作弊的行為,既包括形成犯罪集團的情形,也包括松散的犯罪團夥,還包括個人組織他人作弊的情形。有學者認為,如果行為人為特定考生尋找替考者,且未組織多人參加考試,則不應認定為本罪(可以確立為* * *替考罪)。

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比如在國考過程中,部分監考人員極不負責,玩忽職守,對考生考試作弊行為視而不見,雖然是間接故意,也構成本罪。

常見問題

1,本罪的認定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在組織考試中有作弊行為,壹旦考生開始作弊,行為人成立,既遂。因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客體是國家考試制度,如果只有組織行為而沒有作弊行為,很難體現對這種法益的侵害。

因此,如果有人在組織作弊時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如果組織作弊的人沒有使用這些作弊器材或者幫助,因為不存在法益侵害和危險,所以不應當以犯罪論處提供幫助的人。

2.對這壹罪行的懲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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