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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對警察來說是壹種怎樣的處理?

對於警察來說,調解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利和義務。說實話,很多時候我真的很想像封建社會的縣太爺壹樣去擺平壹些雞毛蒜皮的糾紛,可惜做不到。即使作為壹名知乎警察,我也認為這是我宗旨意識淡薄的突出表現。

調解可以分為治安調解和民事糾紛調解,兩者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強制調解。?民事糾紛調解是指在不違反治安管理和刑法的情況下,解決壹般意義上的民事矛盾糾紛。治安調解是指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輕微的事實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就各自提出要求,讓對方滿意。

公安機關可以不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治安調解的範圍有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執行。

壹般限於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適用治安調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除毆打他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外,還有民事糾紛或事出有因。

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情節輕微的,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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