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可以分為治安調解和民事糾紛調解,兩者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強制調解。?民事糾紛調解是指在不違反治安管理和刑法的情況下,解決壹般意義上的民事矛盾糾紛。治安調解是指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輕微的事實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就各自提出要求,讓對方滿意。
公安機關可以不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治安調解的範圍有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執行。
壹般限於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適用治安調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除毆打他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外,還有民事糾紛或事出有因。
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情節輕微的,可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