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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管理公證處?

1.公證處歸哪個部門管理?

1.公證處屬於國家司法認證機構,屬於地方司法局管理的事業單位,主管單位是司法局。公證處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學校等普通單位。公證處是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的國家司法認證機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七條。

公證機構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2.公證處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公證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1.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如通過合同、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系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辦理證據保全和備案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還包括:解答法律咨詢,代當事人撰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文件等貴重物品,清點、查封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糾紛,應邀參加當事人之間的談判等經濟活動,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

3、對社會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公開招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評選活動、社會競賽、商品抽檢、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守法,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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