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壹個班的5歲孩子紀,曾經上過手工勞動課,老師教的是折紙模型。在切紙的過程中,紀因為用力不當,被切紙刀劃傷了血管。所幸沒有造成生命危險,縫了幾針,住院幾天才出院。出院後,紀的父母要求幼兒園賠償相關醫療費用,但幼兒園認為這是紀本人造成的,與幼兒園無關。那麽,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呢?幼兒園應該承擔責任嗎?
律師回答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指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其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中,因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習、生活受到損害,應當承擔的與其過錯相對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幼兒園本應預見到手工勞動課使用切紙刀的危險性,但未盡到管理責任,應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