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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法律分析:雇傭關系與加工合同關系的主要區別是:1。雇傭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加工承攬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加工承包人履約產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人承擔,雇傭履約產生的風險由接受服務的雇主承擔。3.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系。包工頭在完成工作上是獨立的,雇傭關系的雇員在壹定程度上受傭人支配,在完成工作上要服從雇主的安排和指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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