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細則》是為加強司法救助工作的管理和規範而制定的壹系列細則。細則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救助範圍:主要包括刑事未決案件、侵犯人身權益案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2.救助程序:申請人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檢察院將組成救助小組,根據救助標準審查確定救助方案。3.救助標準:主要包括經濟救助、法律救助、心理咨詢等方面,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救助措施。此外,細則還規定了監督評估的內容,以確保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救助標準如何確定?根據不同情況制定救助標準。經濟救助標準壹般根據當地低保標準或受害人損失情況制定;法律援助的標準主要參考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的收費標準;可根據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安排心理咨詢。
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規則是為保護救助對象的權益而制定的壹系列規範。通過明確協助的範圍、程序和標準,為檢察機關開展司法協助提供了具體指導。同時,在實踐中,也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以確保救助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對被告人的非財產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或者恢復,必要時提供必要的醫療、康復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