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1。《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依法進行。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3.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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