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對行政處罰的答復

對行政處罰的答復

法律分析:法律法規只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但是,在行業文件中,有的已經做出了規定。例如,在國家局下發的《關於印發煙草專賣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煙法〔2003〕239號)的格式文本中,非常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如需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出。

壹般來說,通知期壹般為3天,在此期間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期滿後,可履行內部處罰審批手續,經負責人同意後,可下達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上一篇:58數學系發短信說起訴是真的嗎?
  • 下一篇:二建礦業工程能做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