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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朝為什麽把弓箭作為刑具寫進法律?

遼代把弓箭作為壹種刑具寫進法律,遼代刑法規定有壹種殺人的方法叫“射鬼箭”,就是用亂箭射死人。遼代皇帝耶律保吉第七年六月(913),養子內利斯參與叛亂,毛下令用鬼箭將其射死。天贊二年(923),太祖為平息叛徒胡的破壞,將他抓獲,用鬼箭處死。天仙十二年(937),遼太宗葉魯德光在雲州北向唐大同軍判官吳孌射出壹支鬼箭。幹衡二年(980),遼的葉在南京(今屬北京)僥幸,用鬼箭射死了俘虜的敵軍俘虜。公元986年5月,遼朝皇帝耶律隆在位時,遼俘虜了壹批宋朝的官員和百姓。同年十二月,俘獲壹批宋兵;同和二十二年(1004),閏九月,遼主親自南下,抓獲數名宋朝奸細。十三年(1044),興宗耶律宗俘獲黨項申斥,等等,都是射鬼箭處死。還有遼朝七年(957)四月,巫婆小奉上延年益壽的方子,說煎藥時必須用男人的膽汁作制劑。穆宗耶律靜按照藥方服藥,幾年間為了取膽汁殺了很多人。後來,穆宗發現這是壹個騙人的把戲,於是他下令將女巫逮捕並槍斃。遼朝的統治者是遊牧民族,擅長騎射,所以愛用箭法殺人,也就不足為奇了。但在漢代,仍然采用用箭射人的做法。比如軍隊出征時,每壹代都拿壹個死俘虜來“射鬼箭”作為祭旗儀式,明顯是受遊牧民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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