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生育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壹)獨生子女自然分娩的,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二)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壹、必須享受的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提前多長時間產假的答案。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