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二)完善立法體系。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凡涉及重大體制和政策調整的立法,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憲法修改建議,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重要法律草案的制度。提高具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和完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咨詢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的行政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對部門間有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決策機關將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的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