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30%的股份並繼續增持股份時,應當采取要約的形式,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股份要約。
3.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進行提示性公告。
4.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提交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後,將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要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