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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公務員是誰?

行政執法崗位主要包括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的基層人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純粹是執行力。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

考試和任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任免和晉升,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新錄用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用期滿後考核合格的,按照規定在壹級主辦的下列職務等級範圍內定級。

壹級及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長期在同壹崗位工作的行政執法公務員應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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