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終審判決,可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要求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報請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申請再審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利義務承受人及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