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處理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它。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第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壹)受理申請;
(二)初步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勘查、測試並記錄各種受損數據和狀況;
(4)驗算和整理技術資料;
(五)綜合分析,定性論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建議;
(六)出具鑒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