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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的制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失去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本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處理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它。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第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壹)受理申請;

(二)初步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勘查、測試並記錄各種受損數據和狀況;

(4)驗算和整理技術資料;

(五)綜合分析,定性論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建議;

(六)出具鑒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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