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1-6個月期間,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每月產假的天數規定如下:
1.懷孕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2.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二、產假需要哪些材料?產假需要的材料有:
1.每次出生檢查預約時間的副本;
2.生產檢驗記錄;
3.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等。
法制快報提醒您,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生育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檢,應算作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