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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發展歷程

法律解析:65438+199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第十三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修正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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