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女性員工懷孕後有權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產檢,視為正常出勤。懷孕1至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既然計入工作時間,他們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不能克扣工資。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