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需要擔保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立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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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相關條款:?
第七十八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物折價。
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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