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並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五)監督管理法規的實施;(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七)組織並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修和管理發生的糾紛;(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