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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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