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傷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來自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迫害。當私生子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者結婚時,私生子壹般會隨生父或生母來到新的家庭。非婚生子女經常受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虐待,因為他們的參與涉及壹些利益沖突,如家庭財產的分割。另壹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雖然近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但壹些人仍然對非婚生子女父母的行為發泄反對和蔑視,這對壹些非婚生子女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明確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生身父親和生身母親都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那麽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壹規定使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繼承時充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出生問題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時不會被分割或分割。同樣,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時,權利義務完全等同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