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壹,業務員的行為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業務員利用擔任公司業務員的職務之便,倒賣商品賺取差價,侵吞公司貨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第二,如果認為職務侵占罪中所指的“單位所有的財物”應當是指壹直由自己占有和管理的單位所有的財物,那麽倒賣公司物品所能獲得的利益就不屬於單位所有的財物。業務員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第三,由於業務員與單位的特殊關系,如果認為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嚴格的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而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代理關系,那麽業務員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9條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