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立法制度的缺陷,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發展較晚,物業管理理論不成熟,使得業主管理組織法律制度不完善,從而影響了業主委員會作用的正常發揮,導致物業管理實踐中出現諸多問題。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日常事務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屬於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具有壹定的行為能力;業主委員會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當事人的身份,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
業主委員會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包括其在與全體業主的內部關系中的內部權利和義務,以及其在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中的外部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面臨著業主素質低、法律缺位、業主大會難以形成有效表決、組建程序過多、經費困難等諸多問題。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崗位要求,明確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時間和程序,減少行政幹預,完善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措施,確保業主委員會的順利成立。
業主委員會的運作首先體現為決策集體負責制,應建立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和落實業主大會的決議,享有具體的執行權和壹些重大事項的管理權。在這個過程中,業主委員會可能會損害業主的合法利益,因此建立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機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