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直接責任人是第壹責任人的“擋箭牌”。承擔責任的時候。因此...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的具體部門或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
往往兩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壹般是分管副職)。
三、主要負責人是指壹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的最高決策權人和對本單位負主要責任的人。
第壹責任人不是法律術語,但適用於各類合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壹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第壹責任人的意思應該大致相同。
擴展數據:
近代以來,英美法和民法都遵循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當直接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造成不法侵害的,應當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自我負責原則”。
但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中,這壹原則受到監護制度、代理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等特殊法律制度的制約。這樣就形成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的法律局面。
根據各國法律的特殊規定,與行為人有特定聯系的間接責任人可以承擔無條件替代責任、先行賠付責任或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