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委托,幫助業主管理和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但現實中,很多業主往往要看物業的“臉色”。《物權法》明確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變更財產。業主有權選擇物業公司。《物權法》第81、82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案例分析:滿意的物業公司很難進小區。2004年底,上海“創世紀花園”小區通過公開招標選定了得分最低的鵬欣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移交工作,並采取各種措施阻止中標的物業公司進入小區,業委會工作因此陷入困境。後來,在當地房管部門的要求下,鵬欣物業撤離了小區,移交給了業委會。2005年7月,Xi安福安花園業主委員會對Xi安福安花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滿意,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決定解除合同。並與陜西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進駐福安花園小區後,福安花園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周於2005年6月8日私自與福安花園物業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於2005年6月9日向物業發出了解除通知。隨後,福安花園物業進入福安花園小區,強行接管了小區的物業管理。&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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