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判決後不服的處理方式如下:
(1)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訴訟時效為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舉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姿勢鮮亮而缺乏
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