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鑒定後結果的時間需要具體分析:
(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
(二)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間,延長時間壹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2.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司法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司法鑒定需要以下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和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