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騷擾未成年女性,情節輕微的,可能觸犯相關法律,將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2.情節嚴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害人未滿14周歲,將從重處罰。
騷擾的法律定義:
1,騷擾的定義:指任何未經他人同意,足以使人感到困擾、害怕或不安的行為;
2.法律規定的騷擾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身體騷擾、性騷擾、網絡騷擾等。
3.騷擾的法律後果: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4.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對於未成年人,法律規定了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對肇事者的懲罰相對更重。
綜上,根據騷擾未成年女性行為的情節輕重,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刑事責任,法律對14周歲以下的被害人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