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是壹種特殊的債務償還程序。根據民法通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破產是壹種特殊的債務償還程序,因為它以債務人主體資格的消滅作為債務償還的最終結果。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清償債務的物質基礎,這種清償是壹次性的。無論能否全部清償,在清償程序結束後,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即消滅。
(2)破產是以公平償還債務為目的的債務償還程序。債務人欠各種債,原因不同,順序不同,金額不同。破產是壹種公平的債務償還程序,因為它要求債務按照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清償,按同壹順序等額清償,而不是先發者全額清償,後來者望債興嘆。
(3)破產是由法院主持的債務償還程序。當債務人破產時,通常會有多個債權人。要公平地向多個債權人清償債務,最終消滅債務人的主體資格,法院必須行使司法權來實現。因此,破產程序應由法院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