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如何處罰過度包裝,可以依據《標準化法》第二十條:“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限期追回已銷售的商品,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非法所得;處以該批貨物貨值10%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