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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和起訴書有什麽區別?

律師函和起訴書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起訴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書,是檢察機關起訴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真實表現,是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是被告人準備出庭辯護的基本材料。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揭示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2、性質不同,律師函發給對方,只是壹個警告,沒有法律效力。起訴書是起訴到法院判決,判決是可以執行的;

3.律師函是律師發給對方的,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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