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警告和處罰,如對違反者給予批評、警告和通報。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財產性處罰;
(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暫停或取消資質等行為處罰。;
(四)行政拘留等人身處罰;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