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補償協議與合同簽訂方式壹致,符合下列條件的,受法律保護:
(1)雙方知道並理解所簽署的內容,確認本協議正確無誤;
(2)內容經雙方確認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壹方是公司,必須加蓋公章才有效;
(4)壹方不能親自簽字確認的,必須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方可簽字,否則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二、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麽?
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補償金標準如下:
1.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