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優先履行已辦理;
2.未辦理過權屬轉移登記,已優先實際合法占有該房屋;
3.對於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合法占有房屋的,應當綜合考慮各買受人的付款金額及順序、是否經過網簽、合同成立順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壹房二賣”的處理如下:
1.在雙方合同均未辦理登記、目標房屋未交付的情況下,雙方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狀態,優先履行之前簽訂的合同;
2.兩份合同壹份已登記,壹份未登記(無論房屋交付給哪壹方)。確認已辦理轉移登記的壹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第壹個買受人轉讓後已經出售第二人的情況下,房屋的第二次買賣無效,因為此時出賣人已經沒有所有權。
綜上所述,壹房多賣的原則是房屋出賣人需要為不能履行義務的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