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發起人是副廳級。壹級及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壹般職稱從高到低依次為監督、壹級高級保薦人、二級高級保薦人、三級高級保薦人、四級高級保薦人、壹級保薦人、二級保薦人、三級保薦人、四級保薦人、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
壹個是純粹的執行。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